婚姻存续期间,赠与人能否起诉要求撤销对自己二婚妻子及继女的两套房产赠与行为?
赵江涛
赵江涛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法律合规部主任,金融资产部主任,在京执业20余年,办理各类疑难、复杂争议案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
案情简介
委托人王先生与李女士于2021年认识并开始交往,双方于2022年去民政局登记结婚,取得《结婚证》。当时委托人是初婚,李女士为二婚,李女士带有女儿小李(于2009年出生)。婚后不久,委托人的房屋及土地被拆迁腾退,按照当地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经拆迁办认定,委托人作为唯一的被搬迁人与拆迁办签署了相关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委托人个人因此获得400余万补偿款,同时获得三个拆迁安置房购房指标。经与李女士协商,为了避税,就商定,由委托人将其中的两套房屋由李女士和小李与开发商签署
《安置房项目购房意向书》,同时商定,待案涉回迁房出售后,所得钱款归委托人所有。2024年1月他们搬入回迁房屋居住。因毕竟案涉房屋落在李女士和小李名下,她们来可能成为案涉房屋的名义产权人,委托人就提出让她们出具书面的承诺,如果出售房屋,售房款归委托人所有,但是她们一直拖延不予配合。为了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委托人找到赵老师代理撤销房产赠与的两个案件。
办案过程
赵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研究分析案件材料,收集案例库案例,起草起诉状,认为本案以合同纠纷起诉为宜,并要求撤销房屋赠与。在北京大雨过后,立即开车前往怀柔区人民法院进行立案。本案庭审期间,法官让追加开发商为第三人,赵律师认为本案可以直接联系开发商问其意见再决定追加与否,但是法官要求追加后再开庭。其后,第二次开庭,开发商没有到庭,仅是出具了书面意见,是对委托人有利的。最终法官没有采纳被告代理律师的认为赠与已经完成,不能撤销的观点,转而支持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撤销了委托人对案涉两套房产的赠与行为。
律师说法
案涉《安置房项目购房意向书》属于“名实不符”的买卖合同,《自愿变更购房承诺书》《变更购房人申请书》亦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者是有附加条件的意思表示,两被告仅是出名,而非真实购买人,真实购买人是原告。原告现在不同意让两被告享有该被搬迁人的购房福利,案涉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权利尚未转移完毕,原告起诉要求撤销案涉合同、《自愿变更购房承诺书》《变更购房人申请书》并要求两被告配合将案涉房屋的购房意向书的认购人变更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通过两次开庭,法院最终支持了赵律师的观点,此案在夫妻存续期间的情形下,法院判决撤销夫妻间的房产赠与及撤销父亲对继女的房产赠与实属不易,胜诉来之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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